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2017-07-24 11:00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有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厂房使用要求。主要用于出租、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生产经营,租售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70%。 产业要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节能环保要求。鼓励新建的标准厂房所有屋面加装或预留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 企业入驻要求。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省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五、开发建设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要求,采取园区自建、园企共建、工业地产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标准厂房。 六、鼓励政策 财政补助。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分期扶持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助50元,其中,下沉式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补助80元。单个园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设施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市县不做硬性配套,各市县视财力情况自行安排。对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收回、盘活闲置厂房的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园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费用减免。标准化厂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照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租售政策。鼓励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栋分层办理产权登记发证,但不得改变 功能和土地用途。 用地政策。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鼓励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减少标准厂房建设前期投入成本。 七、组织管理 严格申报程序。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项目采取市县申报、第三方评估、省审核的方式,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上半年各申报一次。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申报,提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出具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函。由第三方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分别负责工业厂房、服务业用房的项目审核、现场抽查。 加快资金拨付。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对项目组织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验收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强化目标考核。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厂房使用率和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采取市县自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加强项目监管。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终止优惠政策,收回政策性补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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