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县中心城区实行住宅限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0-24 11:40

各乡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定位,坚决落实中央、省、市“控房价、防风险、防泡沫”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中心城区住房实行限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9月28日起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物价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不动产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售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7年9月26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办,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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