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条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照明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夜景照明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在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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