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南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9-11-27 18:30

为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南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客商在全南县境内投资创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并在县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条 凡执行土地价格不低于4.5万元/亩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半内按规定要求建设并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县财政按用地面积1.7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在企业投产后,先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用地面积1.8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5年内,提前享受完1.8万元/亩奖励的企业,余下时间内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严格执行《招商引资收费明白卡》制度,没有列入明白卡收费的项目和规定免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五条 凡确认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5年内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2个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大项目:①固定资产(购地款、土建、厂房、机器设备等)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②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③亩平税收10万元以上。在该五年内,大项目在享受地价优惠的同时,从企业认定为大项目的年度起,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8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七条 协同海关、商检等口岸部门为我县进出口企业提供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服务,鼓励企业在本地报关出口。积极为外贸出口企业争取上级出口补贴资金,具体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在全额兑现上级补贴资金的同时,县财政按上级补贴数,再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第八条 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进资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贴工商注册费30%。

第九条 企业被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企业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当年新获国家工商、质监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成功介绍项目落户的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模范守法的投资者授予“客商荣誉证”,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对“客商荣誉证”持证人员提供交通、就医、就学、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持证人的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开通办事“绿色通道”。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一名县领导挂点、一个单位领办、一套人马服务,对涉及企业的证照办理、报批报建等业务,投资者只需提供办事资料,由领办单位负责全程代办。

第十四条 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免费在县内培训技术工人;每年至少免费为企业举办2场以上各类人才招工招聘会;帮助企业建立劳务输入联络点及校企实训基地。

第十五条 在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务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按规定享受市、县出台的关于引农入城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第十七条 在本县招商引资企业务工1年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无自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可申租、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共租赁房。

第十八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各类破坏环境的人和事(投诉电话:0797-2631110)。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未提及的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它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按根据企业规模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原政策与本件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之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按原引进合同条款执行。本政策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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