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合理布局、行业汇聚、结构优化,培育形成一批特色视听产业创新发展高地,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园区(基地)是指经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认定,在吸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产业要素集聚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区域乃至全省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园区(基地)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聚焦主业、突出特色、协同联动、动态管理,依托本地特色资源禀赋,着眼未来发展趋势方向,明确发展定位,科学制定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整合各方力量塑造特色竞争优势,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园区(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有利于推动构建新时代大视听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优先支持鼓励能够促进广电视听高新科技研发运用、精品创作生产、微短剧全产业链构建、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推广、产业链拓展融合、大视听产业业态培育等园区(基地)建设。严控功能单一的纯内容制景拍摄等园区(基地)建设,避免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粗放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拟申报的省级园区(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导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紧扣服务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二)有明确的发展定位、行业优势和较强的竞争优势,建设方向可以集中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某一领域或方向,也可以涵盖产业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并在综合效益、平台服务、资源整合、特色优势、行业创新、产业集聚、辐射带动等方面能力突出。
(三)应有内容完整、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方向定位、分阶段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支撑资源和实施推进路径等。
(四)所在地方政府有支持该园区(基地)发展的土地(场馆)、资金、人才等方面专门政策举措,并将支持推动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五)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能够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园区(基地)产业统计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省级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具体申报流程: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对地方申报的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广电局;省直相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向省广电局申报。省广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第七条 申报园区(基地)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园区(基地)的基本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设立园区(基地)的文件、领导管理体制、管理运营主体、成立背景、位置范围及物理载体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园区(基地)发展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和机构总体情况,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示范带动作用,入驻龙头和链主等典型代表企业的经营情况,园区(基地)承载和服务能力情况,园区(基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三)园区(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四)当地政府对园区(基地)土地(场馆)、规划、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园区(基地)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广电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初审通过后,省广电局组织有关处室对申报的园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评审意见,省广电局予以终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园区(基地)名单,并在省广电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批复。
第九条 经批复的园区(基地)统一认定为“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园区(基地)实行年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园区(基地)上一年度整体建设发展情况,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广电局。省直单位所属单位及企业的园区(基地)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广电局。
第十一条 省广电局对照省级园区(基地)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对园区(基地)进行跟踪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对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优势和产业集聚示范作用、经营不善等的园区(基地),将视情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警示,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省级园区(基地)认定。新批复设立的园区(基地)给予三年培育期,培育期不列入动态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做好园区(基地)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省广电局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基地)统计,及时了解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各园区(基地)管理运营单位要按照广电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手段,规范统计流程,提高统计质量。
第十三条 省广电局将加大对园区(基地)服务力度,支持园区(基地)在项目发展、宣传推广、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多个层面开展活动,引导集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落地发展。支持园区(基地)培育发展微短剧全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园区(基地)作为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为本地区园区(基地)建设发展争取扶持政策,协调推动重大发展事项,加强服务指导,促进发挥园区(基地)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要承担起意识形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园区(基地)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要严格遵守行业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